第一条 为规范本单位治理体系,保障各项业务依法管理,确保科技公益目标的实现,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科学院章程》《中国科学院研究所综合管理条例》等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中国科学院分子细胞科学卓越创新中心,简称分子细胞卓越中心。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是上海市徐汇区岳阳路320号35号楼。
第四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补助。
第五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17068万元。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中国科学院。
第七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八条 本单位治理的基本原则是:按照中国科学院办院方针的要求,坚持围绕中心的发展定位和科技创新工作的若干重大突破、重点培育方向,瞄准重大科技产出,集中力量开展高质量科技创新活动,着力基础研究,促进应用研究,致力于出创新成果、出创新人才、出创新思想。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九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开展分子细胞科学前沿研究,促进科技发展。
第十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是:生物化学、分子生物学与细胞生物学基础研究,重大疾病相关应用基础与技术转化研究,生命科学前沿交叉研究,研究生教育、博士后培养与学术交流,科学传播,相关技术开发、咨询、合作与服务。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法定代表人
第十一条 本单位是经中央编办复字〔2019〕17号文件批准成立的中国科学院所属事业单位,是非营利性国家科研机构,具有科技创新自主权和管理自主权。
第十二条 本单位拟任法定代表人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是代表本单位对外开展活动,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责任人。
第十三条 本单位拟任法定代表人,经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方取得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四章 领导体制
第十四条 分子细胞卓越中心设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由中国科学院任免。
第十五条 分子细胞卓越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全面负责中心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并对主任负责。
第十六条 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一)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贯彻中国科学院办院方针;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中国科学院管理制度和决策,制定实施中心章程,依据本章程完善中心法人治理结构,健全规章制度体系,实施有效管理;
(三)按照中国科学院发展战略、总体部署以及本章程,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中心发展战略规划和科技创新、人才队伍建设、研究生教育等各项事业发展规划,牵头制定并组织高质量完成领导班子任期目标;
(四)执行民主集中制,发挥领导班子的整体作用,实行科学民主的决策程序和规范的工作制度;
(五)自觉维护中心党委的战斗堡垒作用;
(六)作为中心反腐倡廉工作第一责任人,决策部署、推动中心反腐倡廉、科研诚信等工作,抓好宣传教育、监督管理和惩治腐败工作;
(七)重视发挥职工代表大会的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作用,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的咨询作用,研究落实职代会的重要提案和学术委员会的重要建议并采取适当方式进行反馈;
(八)推进中心事务公开制度,营造良好科研环境和创新文化;
(九)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依法履行法定代表人职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是中国共产党党员的,应牢记共产党员第一身份,认真履行为党工作第一职责。
第十七条 分子细胞卓越中心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中心党委在中共中国科学院党组和上级党组织的领导下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认真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切实加强党的建设,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贯彻落实办院方针,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促进分子细胞卓越中心的改革与创新发展。担任党内职务的行政负责人要落实“一岗双责”要求,积极做好党的建设工作。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学习、宣传、贯彻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决定;保证和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国家的法律、法规在中心的贯彻执行;
(二)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支持中心主任与行政领导集体依法行使职权,凡涉及本单位改革创新发展、章程制定修改和事关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党委主要负责人要在党委会决策前就所涉议题与中心主任充分酝酿、沟通协调,党委要及时召开党委会研究讨论,形成集体意见;决策时,参加会议的党组织领导成员要认真履行职责,保证党组织的意见得到充分表达和体现;决策后,党组织要发动党员团结带领职工保证决策顺利实施;按规定做好重大事项的请示报告工作;
(三)按照党管干部和党管人才的原则,与中心行政领导班子共同做好中层领导人员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工作,抓好后备队伍建设;经党委集体讨论,决定党务中层领导人员拟聘人员;
(四)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注重从科研一线中发展党员,加强对党支部工作的领导和指导,提高组织力,确保党的组织生活经常、认真、严肃,促进党建工作与科技创新工作有机结合;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积极创先争优,团结、组织党内外干部和群众,努力完成本单位所担负的任务;
(五)密切联系群众,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推进中心精神文明建设和创新文化建设;
(六)领导部署、推动中心党风廉政建设,抓好宣传教育、监督管理、惩治腐败和作风学风建设;加强党内监督,积极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营造风清气正的科研环境;
(七)领导职工代表大会、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众组织,支持他们依照国家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加强统战工作和离退休工作;
(八)研究部署安全、保密管理以及意识形态工作等重大事项;
(九)履行党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 实行中心主任办公会议制度。主任办公会议由中心主任、党委书记、副主任、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主任助理等组成。学术委员会主任、职代会主席、管理部门负责人等可列席会议。办公会议由中心主任召集和主持,实行集体讨论基础上的主任决策制。其职责包括:
(一)研究分析国家创新发展的科技需求和世界科学技术发展态势,审议决定中心发展战略、发展规划与战略重点、重大改革发展举措、组织机构调整方案等事项;
(二)审议领导班子任期目标和中心年度工作计划与工作总结;
(三)审议决定中心年度预算与决算、资源配置、大额资产购置、基本建设、大额资金使用以及经济活动、对外合作、职工收入分配与福利、安全保密、科研伦理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四)决定中心中层领导人员的任免和科技骨干的聘用与解聘;
(五)审议人才、研究生教育等重要事宜;
(六)审议中心章程及重要政策和管理规章;
(七)部署中心改革发展创新重要事宜;
(八)研究落实职代会的提案和学术委员会的重要建议;
(九)审议应当由主任办公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成立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纪委的主要任务是:维护党章和党内其他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在中心的执行情况;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加强监督执纪问责,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
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是分子细胞卓越中心的学术评议和咨询机构,是科研人员参与中心有关学术评议、学术咨询、学术管理和学术监督的组织,对主任办公会议负责。其主要职权是:
(一)对中心发展战略规划、重大科研部署、学科建设以及本领域科技发展重大战略需求等提出咨询意见与建议;
(二)对科技布局、研究单元的设立与撤销等提出评议意见;
(三)对中心科研项目立项、中期评审、结题验收等提出评议意见,对中心申请重大科技项目、奖励推荐等提出咨询评议意见;
(四)对中心科技人员的科技工作与学术水平提出评议意见,对中心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方案提出意见建议,对中心专业技术人员适当放宽岗位任职年限和学历学位要求的情形提出意见,对中心引进科技骨干的研究方向与学术水平提出评议意见;
(五)指导开展学术交流;
(六)对中心的学风建设提出意见与建议,指导科研道德委员会对科研不端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建议,指导科研伦理委员会的工作;
(七)承担主任办公会议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由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第二十一条 职工代表大会是分子细胞卓越中心职工依法参与中心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领导班子任期目标、中心发展战略规划、重大改革方案和重要规章制度等,讨论中心章程等基本管理制度,听取中心主任年度工作报告和资产财务工作报告;
(二)审议涉及职工权益和福利的重大事项;
(三)会同有关部门,民主评议、监督中心中层及以上领导人员,提出奖惩建议;
(四)对中心管理部门的设置、调整等提出意见;
(五)征集、整理提案,反映职工的意见和建议,监督检查提案落实情况;
(六)审议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心与工会协商确定应当向职代会报告的其他事项。
职代会代表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一般占在职职工人数的10%至20%。职代会设立常设主席团,负责职代会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二条 分子细胞卓越中心设立各专项工作委员会,促进研究组长参与中心事务。
各专项工作委员会由中心分管领导、研究组长代表、相应行政部门负责人等参加,分别对科研道德与科研诚信、人才与人力资源、研究生、财务管理、知识产权与转移转化、仪器设备与公共技术平台、科普工作等事务提供咨询意见,进行民主监督。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三条 分子细胞卓越中心设研究部门、职能管理部门和支撑保障系统。
第二十四条 中心聚焦分子生物学、细胞生物学领域重要研究方向,设立研究部门(研究组),开展生命科学基础研究,发展相关学科前沿交叉方向。
研究部门是中心科研活动的主体,直接从事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等工作。研究组实行基于学术评估基础上的动态调整机制。
第二十五条 按照职责明晰、精简高效的原则,设立负责行政党务、科技管理、人事教育、财务管理、科技条件、后勤管理、监察审计、知识产权管理、科研诚信等事务的职能管理部门,履行管理职责,保障中心持续发展。
职能管理部门视工作需要,经主任办公会议批准可内设管理单元。
第二十六条 设立教育培训、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期刊学会等支撑保障部门,开展研究生学历教育,支撑科技工作,传播科学知识。
第二十七条 加强所级分支机构的管理。所级分支机构的设立与管理,应严格遵守“符合定位、需求导向、资源保障、权责明晰、依法合规、运行有序、严格审批、动态调整”的基本原则。中心对所设立的所级分支机构负有管理主体责任,负责所级分支机构设立的论证、决策、年度检查和结果报备等工作,负责所级分支机构的发展规划、人财物管理、制度建设、运行监督和动态调整,为所级分支机构的正常运行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接受社会对所设立分支机构的监督。
第六章 管理事务
第二十八条 加强战略研究,建立正高级研究员研讨制度,开展经常性战略研讨。不断凝练科技创新目标,研究制定科技创新发展规划,明确中心发展定位和科技创新工作的若干重大突破、重点培育方向(简称“一三五”规划),并组织实施。
推荐与支持科技专家参与国家、中国科学院及上海市发展规划工作。积极为国家重大决策和中国科学院重大科技决策以及地方重大科技决策提供咨询意见。
第二十九条 围绕发展规划,坚持按创新发展需求、创新绩效和不同性质科技创新规律,合理配置科技资源。保证国家和中国科学院重大科技任务实施所需的实验设备和技术条件,确保参加人员的时间投入和岗位需要。
建议、组织、承担和完成国家、中国科学院与地方重大科技任务。根据中国科学院及分子细胞卓越中心的发展战略和规划,自主部署和组织实施前沿、交叉科技项目。
第三十条 履行项目承担单位法人责任,组织科研人员按照项目任务要求开展科技活动。规范项目管理,完善科技报告工作机制制度,加强项目过程管理、绩效管理、成果管理和安全与保密管理,依规按需调整项目预算,严格科研项目实施与资金使用日常监管。
第三十一条 坚持科学规范、同行评估、公开公正的科技评价原则,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统筹兼顾、形式互补、各有侧重的综合评估机制,建立以科技创新质量、贡献、绩效为导向的分类评价体系。
第三十二条 坚持以人为本,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引进与培养并举,建立符合人才成长规律、体现科技创新特点的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体系。
凝聚和培养优秀科技、支撑和管理人才,大力培养青年科技人才,充分发挥核心骨干和骨干人才的作用,不断优化人才队伍结构,建设分子细胞科学领域人才高地。
第三十三条 健全中心人事管理体系,实行“按需设岗、按岗聘用、竞争择优、合同管理”的基本原则,坚持岗位聘用、项目聘用与流动人员相结合的用人制度。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岗位公开招聘和竞聘上岗,实行全员合同管理。
中心规范科技人员兼职管理,建立兼职审批制度。中心领导班子成员兼职按中国科学院相关规定报批。
第三十四条 根据中国科学院对各类岗位宏观结构指导要求,进行岗位分类管理。按照工作岗位和性质进行分类考核评价,考核结果作为调整岗位、工资及续订合同的依据。年度考核一次不合格的,调整岗位和工资;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可解除聘用合同。
第三十五条 依据国家收入分配制度和社会保障政策,按照体现岗位职责、突出业绩贡献、兼顾公平和效率的原则,完善以岗位绩效工资制为主体、协议薪酬制等多种分配方式为补充的收入分配制度。在院宏观指导下,合理确定科研、支撑和管理岗位的基础性绩效和奖励性绩效规模,建立健全以知识价值和重大成果产出、实际贡献为导向的评价与绩效工资分配制度。完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考核评价及收益分配激励制度。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的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本单位为职工建立失业保险、养老保险、大病医疗保险等,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的经费使用依据国家财政制度和中国科学院有关规定,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积极探索有利于提升中心综合调控能力和持续发展能力的经费管理办法和财务管理制度,推进实施全面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资源使用效率和效益。各类收支实行全面统一管理,客观反映财务整体状况。依法接受国家税务、会计、审计等主管部门和中国科学院的监督检查,保证资金运行安全。本单位的财务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配备、管理。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物尽其用、风险防控、注重绩效的固定资产管理体制。
(一)依据国家及中国科学院有关事业单位政府采购及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建立健全中心固定资产采购、配置、使用和处置等管理制度;
(二)坚持厉行节约的原则,科学、合理地编制中心固定资产配置计划,注重过程监管和风险防控,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杜绝流失;
(三)致力于中心固定资产的整体规划、统筹及调配,通过公共平台开放共享、成本分担、绩效评价等方式提高固定资产配置和使用效率,实现固定资产保值增值,发挥最大效益。
第三十九条 分子细胞卓越中心依法管理、保护、使用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加强对中国科学院及中心名称、商誉等的管理。
第四十条 加强分子细胞卓越中心与国内外科研机构、教育机构、学术组织和企业的学术交流,按照国家和院有关外事管理规定开展国际合作工作。
第四十一条 尊重学术自由,提倡学术争鸣,鼓励理性质疑,优化创新生态,引导科技人员坚定创新自信,增强竞争合作发展意识,树立诚信合作、共同发展的团队精神,构建充满活力、包容兼蓄、和谐有序、开放互动的创新生态系统。传承“胰岛素精神”,厚植“献身求实团结奋进”的文化氛围。
第四十二条 规范科研活动行为。建立和完善科研诚信承诺制,在各类科技协议中增加和完善科研诚信条款,完善科研诚信审核程序,强化科研原始记录的管理制度。为科技人员建立学术诚信档案。
第四十三条 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安全工作责任体系,落实安全防范责任制,努力建设“平安单位”,保障科研生产和各项工作在安全、稳定、有序的环境下有效开展。
第四十四条 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披露相关信息。
第七章 社会责任
第四十五条 分子细胞卓越中心是研究生与博士后培养的主要责任主体,面向全社会招收研究生与博士后,培养具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正确的科技价值观、具备科技创新能力、德智体能劳全面发展的高科技人才。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科教融合的原则定位,在中国科学院大学的指导下开展研究生招生与培养工作,为研究生开设分子细胞领域精品课程等,建立完善的研究生考核与奖励制度,根据中国科学院大学的有关规定进行学位授予工作;加强与中国科技大学、上海科技大学的合作培养工作;
(二)坚持使用与培育相结合的原则,在中国科学院的指导下进行博士后招聘与录用,结合工作实际为博士后定期开展业务能力培训,提供独立开展科研任务的条件保障,建立完备的考核与评价体系,培育并选拔具有创新创业潜力的高科技储备人才。
第四十六条 根据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结合中心实际,与大学、其他科研机构、地方政府、企业等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积极开展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大力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人才交流,满足国家、社会及生命健康产业需求。
第四十七条 依法履行科普社会责任,开展多种形式的科普活动,积极向社会公众普及科学知识,加强重要创新成果、科研进展的公众传播,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建立向社会公众定期开放制度;鼓励和支持科技人员积极参与科普活动。
出版高水平学术期刊。积极支持挂靠学会等学术团体建设,推荐科技专家到学术组织任职,促进学科发展。
为有利于学术传承和科学传播,对外学术交流中可同时使用“生物化学与细胞生物学研究所(Shanghai Institute of Biochemistry and Cell Biology,CAS)”名称。
第八章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单位因宗旨业务已经消失、事业性质改变等原因,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分立、合并、撤销的,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九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举办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并提交清算报告,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本单位不得开展有关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资产应经举办单位审核并报国资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后按有关规定妥善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制定经分子细胞卓越中心职工代表大会讨论、中心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报中国科学院制度建设管理部门审查,按程序核准,报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备案。
第五十二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第五十三条 本单位章程修改稿经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布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由分子细胞卓越中心主任办公会议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自中国科学院核准并报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