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分子细胞科学卓越创新中心政策规章管理办法

来源: 时间:2020-10-1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科学院分子细胞科学卓越创新中心(生物化学与细胞生物学研究所,以下简称分子细胞中心)政策规章制度体系建设,规范政策规章制定程序,建立与完善政策协调机制,完善风险防控体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中国科学院章程》《中国科学院研究所综合管理条例》《中国科学院政策规章管理暂行规定》《中国科学院分子细胞科学卓越创新中心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策规章是指分子细胞中心在职责权限内发布的章程、条例、决定、规定、办法、意见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政策规章的立项、起草、协调、审查、决定、公布、备案、解释和修订、废止。

第四条 政策规章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地方法规和政策以及《中国科学院章程》和相关规定,符合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科学规范管理行为,简化管理手续。

第五条 制定政策规章应当从实际出发,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建立科学合理的管理制度,实施有效管理。

第二章 管理规则

第六条 根据工作需要及相关授权,分子细胞中心各职能部门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1.为贯彻落实国家和地方政策法规、中国科学院政策规章的规定,需要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有关政策规章的事项。

2.属于中心事务,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事项。

第七条 分子细胞中心政策规章建设工作在分管主任领导下,实行“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归口实施、责任到岗”的管理原则。各职能部门工作职责为:

(一)联合办公室:负责政策规章建设工作的组织、协调、送审推动、汇编、报备、归档等工作。

(二)各职能部门:按照业务职能提出政策规章建设工作年度计划,负责草拟、修订、废止有关政策规章。

(三)涉及两个或多个部门的政策规章建设工作,由分管领导明确牵头部门。

第八条 政策规章由中心党政主要负责人签署公布。

第三章 制定程序

第九条 分子细胞中心政策规章制定程序主要包括:

(一)制定计划:各职能部门将每年的政策规章建设计划发送至联合办公室,联合办公室进行汇总后,提交中心主任办公会议审议。

(二)拟定初稿:各职能部门根据中心主任办公会议审定的计划表或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在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基础上形成政策规章初稿。

(三)征求意见:政策规章起草部门在征得分管领导同意后,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涉及中心基本制度、党政管理事务等政策规章应征求各职能部门意见,并听取相关咨询委员会意见;涉及研究组科研管理、人事人才管理、财务管理、资产管理等方面政策规章,还应征求各研究组意见。征求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征集、召开座谈会和论证会等多种形式,同时可根据需要听取上级对口部门政策指导。

(四)提交审议:各职能部门在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形成政策规章送审稿,提交中心主任办公会议审议。其中,涉及科研管理、科技诚信建设的政策规章,应征求学术委员会意见;涉及职工切身利益和中心重大改革发展的政策规章,应提请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五)印发:经审议通过的政策规章由起草部门通过ARP公文系统印发公布。对会议审议原则通过并提出修改意见的政策规章,由起草部门根据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报请分管领导同意后,通过ARP公文系统印发公布;对于不能通过ARP公文系统印发的政策规章,起草部门应有书面签发程序。

(六)报备:联合办公室在政策规章印发后负责向中国科学院发展规划局进行备案。

(七)汇编:联合办公室负责牵头组织政策规章汇编工作。

(八)归档:联合办公室负责年度政策规章归档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办。  

第四章 修订与废止

第十条 建立定期对政策规章进行清理的制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须及时修订或废止:

(一)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或不一致的。

(二)与中国科学院现行政策规章相抵触或不一致的。

(三)已过执行期限的政策规章。

第十一条 政策规章的废止,由起草部门提出废止申请,分管领导签署后交联合办公室备案,同时由联合办公室报中国科学院发展规划局备案。

第十二条 政策规章的修订程序按照第三章第九条规定的程序执行。

第五章 适用

第十三条 分子细胞中心政策规章自公布之日起具有实施效力。

第十四条 分子细胞中心政策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相关职能部门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作出裁决:

(一)职能部门制定的政策规章遇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部门裁决。

(二)不同职能部门的政策规章遇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时,由联合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协调结果由分管领导审定。

第十五条 各职能部门制定的政策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联合办公室报请中心主任办公会议予以改变或者撤销:

(一)超越权限的。

(二)违反中国科学院有关政策规章规定的。

(三)政策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应当改变或者撤销一方规定的。

(四)政策规章的规定被认为不适当,应当予以改变或者撤销的。

(五)违背制定程序的。

第十六条 政策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制定部门负责解释:

(一)政策规章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

(二)政策规章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进一步明确适用政策规章依据的。

第十七条 政策规章的条款解释由制定部门提出解释意见,报中心主任办公会议批准后公布。

第十八条 政策规章的解释与政策规章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联合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经中心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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