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子细胞科学卓越创新中心学术委员会章程

来源: 时间:2020-10-19

第一条 学术委员会是中国科学院分子细胞科学卓越创新中心(生物化学与细胞生物学研究所,以下简称分子细胞中心)的学术咨询与学术评议机构,对中心主任办公会议负责。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由相关学科领域的在职高水平学术专家组成。委员经由民主推选、中心主任办公会议审议确定,中心主任聘任。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12人,由中心主任在委员中提名,经中心主任办公会议审议确定。主任连续任职一般不超过两届。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任期制,任期与分子细胞中心领导班子任期同步。分子细胞中心可根据国家需求、学科发展和人员变化等情况,在届中对部分委员进行调整。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负责下列学术咨询与学术评议事项:

(一)对发展战略规划、重大科研部署、学科建设等提出咨询意见与建议。

(二)对科技布局、研究单元的设立与撤销等提出评议意见。

(三)对重大科技项目的申请、立项、实施等提出咨询评议意见。

(四)对科技骨干人员的科技工作与学术水平提出评议意见,对引进人才方向和岗位任职管理等提出建议。

(五)对中心科研道德建设工作予以指导。

(六)对涉及分子细胞中心发展的其他重要事项进行论证和咨询,并提出建议。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有关分子细胞中心建设与发展的信息。

(二)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

(三)就学术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发表意见和建议。

(四)就学术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进行审议或表决。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对下列事项负有保密的义务:

(一)委员在会议中发表的涉及个人、学科和单位评价的言论。

(二)有关分子细胞中心的技术秘密与商业秘密。

(三)学术委员会认为应当保密的其他事项。

有违反保密规定的,一经查实即取消委员资格;情节严重的,予以警告及以上行政处分。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和主持,主任因故不能主持会议时可委托副主任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需三分之二及以上委员出席方为有效,如遇特殊情况,经三分之一以上委员建议或学术委员会主任提议,也可召开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学术委员会会议。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表决事项,须经与会委员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方可通过。遇有紧急事宜需要表决时,学术委员会委员可进行通讯投票。学术委员会会议形成的意见建议,应以书面形式报中心主任办公会议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讨论事项涉及委员本人、或讨论的当事人与委员有亲属关系、或与委员有直接利益关系时,该委员应主动回避或被告知回避,且不参与表决。

第十一条 分子细胞中心可根据实际需求,聘请已退休院士担任学术委员会顾问委员,继续发挥咨询作用。顾问委员列席学术委员会会议,不参与相关事项表决。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秘书岗位设置在科研管理处,负责学术委员会的日常联系与服务工作。

第十三条 本章程由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由中心主任办公会议审定并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章程自印发之日起生效。

附件下载: